正文
文化遗产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 ,是维系民族精神 丶 传承伟大复兴基因的宝贵资源 ,是波澜壮阔的中华文明和瑰丽绚烂的民族文化的实物见证。中国共产党从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关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情况 , 中国共产党人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逐渐把握文化遗产与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 , 与时俱进完善法律法规 ,逐渐形成系统性的文化遗产保护格局 , 中国共产党对文化遗产的认识经历了一个辩证
发展的过程 ,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
一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推进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历史演进
新中国成立以来 , 中国共产党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经历了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的转变与探索阶段 丶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的调整和改革阶段 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深化与发展阶段三个历史阶段。党在每一阶段的探索与实践都服务于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专项“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理论源起发展与东北地区历史考古实证研究 ” (23ⅤMZ003)
作者简介:罗克全 ,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 ,吉林大学东北民族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 ,博士生导师 ,研究方向为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丶西方马克思主义和政治哲学 ;谢杭岐 ,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丶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西方马克思主义 。
这一历史时期党的中心任务。
(一)经济建设演进:文化遗产“让路”到文化遗产“赋能 ”
新中国成立后 ,我国进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 该时期中国共产党的重点在于巩固新生政权 ,推进经济建设。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主要发挥其教育功能 ,全力配合经济建设 。 1954 年 , 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主办的 “全国基本建设工程中出土文物展览会 ”在故宫开幕 ,有报纸指出 ,此次展览旨在对广大人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针对工农业建设中出现的文化遗产破坏情况 ,党中央于 1956 年 4 月 2 号下发了《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 要求在不影响生产建设的情况下 , 开展群众性的文物保护工作 [1] ,可以看出此阶段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是完全为经济建设服务的。
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 ,党的工作重点转向经济建设 。此阶段 ,一方面我国经济迅速发展 ,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得到了有力的物质保障 , 另一方面文物保护工作也经历了波折 , 不断在探索中前进 。这一时期 ,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先后分化为两条思路 。一是“文化非营利说”, 即坚持物质性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为主 ,不赞成商业开发利用 。二是“文化搭台说 ”, 即要推动文化遗产和文化旅游协同发展[2 ]。 “ 文化搭台说 ”得到支持后 ,投资少 、收益大的文化旅游业得到迅猛发展 。面对这个新领域 ,不少地方官员出现经济短视和“政绩至上 ”的*病 ,再次迫使文化遗产为经济和政治让路 。直到 2006 年 ,党中央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 区别强调了文化遗产的公共和市场双重属性 ,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事业情势转好 ,进入突破性发展阶段 。
党的十八大以来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他指出要“更有效地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 、创新性发展 ,更有力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文化遗产发展到“赋能”的历史高度 。于此 ,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保护第一、加强管理 、挖掘价值 、有效利用 、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同时 ,党中央出台一系列措施 ,支持和鼓励文化遗产 、文化产业与旅游业相互交织 、相互促进 ,促进了技艺类 、美术类 、医药类文化遗产创
造性转化 ,使宜兴紫砂陶 、鹤庆银器等逐渐发展成为当地的支柱性产业。
(二)法制建设演进:新兴补足怯法规条文到系统性法律法规
新中国成立后 , 中国共产党保护与传承文化遗产的工作逐渐起步 ,党中央针对新问题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 ,总体上为经济建设服务。建国初期 , 中国共产党就颁布了 《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将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纳入法律轨道[3] 。后续针对文物倒卖出口 、文物建设性破坏分别颁布新法律 ,要求“在既不影响生产建设 、又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原则下 , 在农业生产建设者开展群众性的文物保护工作 ”[3] 。受 1958 年“大跃进 ”影响 ,法律法规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极为有限 , 不少文化遗产遭到破坏 。 1961 年 ,直到《关于发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和 1967 年《关于保护国家财产 ,节约闹革命的通知》的出台 ,才逐渐纠正和重启了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
改革开放时期 , 中国共产党汲取以往文化遗产立法历史经验 , 使法律的范围和质量都有了质的提升 。 1979 年 7 月 1 日 , 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首次把文物保护内容纳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 、名胜古迹的 ,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 , 法律为文化遗产撑起了底线保障 。1982 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该法成为我国文物保护的基本大法 。20 世纪 90 年代末 ,部分民间文化及遗产亟待保护和传承 ,在党的支持下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率先在云南省尝试“先地方 ,后中央”的非遗立法工作 ,并于 2000 年 6 月全票审议通过《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5]。2004 年我国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后 ,我国着手起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逐渐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 ,该草案于 2011 年2 月进行三审表决通过 [6]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法律体系基本构建完成。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文化建设也进入了新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既要保护精品建筑 ,也要保护具有浓厚乡土气息的民居及地方特色的民俗 ”[7] 。 因此 ,党中央一是出台了如《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 等政策文件 ,更
新了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 ,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提供了更详尽的法律和政策保障。二是不断细化和补充相关法规 ,丰富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内涵。如 2014 年党中央就正怯立项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专业标准》编制项 目 ,针对文化遗产中的数字技术进行指导并推进立法进程。
(三)保护格局演进:抢救性格局到系统性格局
新中国成立时 , 我国的物质遗产大部分处于未保护的状态 ,面对广袤的文化遗产 , 中国共产党积极解决新情况 ,建立起抢救性保护格局 。1949 年 , 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设立文物局 ,保护格局由此开始。面对民间物质文化遗产发掘和破坏情况 , 发布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法规来主动抢救 ,如 1950 年 6 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第四章的第二十一条强调了要积极主动地保护“名胜古迹”[5] ;1956 年 7 月颁布的《关于贯彻在工农业建设中保护文物指示的通知》,批评了一些地区文化部门与基建部门在工作中联系不强导致建设工程与文物保护工作时常发生矛盾的情况。
改革开放时期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是在探索中前进的 ,基本保护格局仍然是以抢救性保护为主 ,并辅以整体性的思维和措施。在党的指示下 ,文化部 丶 国家民委和中国文联共同发起“ 中国民间文艺十大集成志书”出版工程 ,推进全国性的文化遗产普查 ,为抢救性保护奠定基础[8] 。 1982 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颁布后 ,我国开启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双轨道 。2007 年 6 月 , 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得以设立 ,标志着国家层面的全面保护战略 。文化需要有人才能传承 ,针对非遗可能消亡的现状 , 国务院于 2008 年颁布了《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自此 ,我国文化遗产抢救性的保护格局基本形成 ,并在此基础上拓展出整体性的保护措施。
经过近十年整体性的保护和传承 ,我国文化遗产迈入了系统性保护格局新阶段 。2021 年 5 月 ,文化和旅游部在《“十四五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中明确把“系统性保护 ”作为非遗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 [9]。系统性保护理念强调守护文化遗产的核心精髓 。例如 ,2023 年在党的领导下 ,我国从长江 丶黄河系统性保护传承格局出发 , 印发了《长江文化保护传承弘扬规划》《2023 年黄河流域非遗保护传承弘扬行动计
划》,从文化价值 丶 民族精神和开发利用等方面进行系统性部署 ,系统性保护格局形成。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推进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经验总结
回溯新中国成立以来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发展历程 , 党在实践中厘清了经济建设与文化遗产的辩证关系 ,健全了法律法规的制度体系 ,完善了系统性的保护格局。在新时代的背景下 ,总结党在经济 丶法律 丶保护格局所积累的丰富经验 , 对于当下持续推进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一)理论经验:协调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经济发展的一致性
回溯历史 , 中国共产党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经历了文化遗产以经济建设为主 ,到文化遗产与经济逐渐协同发展 ,再到文化遗产为经济“赋能”的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的核心经验就是在实践中不断深化经济建设与保护传承文化遗产辩证关系的认识 ,逐渐把握规律。
建国时期 , 党中央的重心在于巩固新生政权 ,此时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工作必须配合国家的经济发展与政治要求 。 当时 , 中国共产党还未制定文化遗产相应的保护政策 ,在处理工农业生产建设遇到的文化遗产问题时 , 只能做出单独的决定 ,这些决定常常是临时的 丶偶然的。同时 ,党在面对工农业建设中的文化遗产问题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 ,地方政府的经济与建设往往等不及“上传下达”而造成工业 丶农业生产建设中一定数量文化遗产的拆除与破坏。
改革开放时期 ,党中央提高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下对文化保护传承的规律性认识 ,追求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 。这一时期 ,文化旅游业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 ,不少地方政府受到“经济至上”思维惯性的影响 ,对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经济利用的关系认识不清 ,大规模的旧城改造 ,仿形不仿神的古镇建筑群甚嚣尘上。于此 ,党中央积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将文化建设分为公共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两部分 ,前者发挥公共属性 ,后者发挥市场属性 ,文化遗产工作得以实现新的突破。
党的十八大以来 ,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针对文化遗产保护新发展 ,提出了“ 保护第一 丶加强管理 丶挖掘价值 丶有效利用 丶让文物活起来 ”的新时代
文物工作方针 ,厘清了文化遗产对经济建设的价值和“ 赋能 ”作用 ,把握到二者辩证发展的规律 。“保护为主 丶加强管理”,强调了对待文化及文化遗产的态度是保护 , 在携手共建中华民族的精神栖息地的进程中 ,文化遗产绝不能仅仅被视为经济发展的附属产物 。 “ 挖掘价值 丶有效利用 丶让文物活起来 ”强调要发挥文化遗产作用 ,有效地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 丶创新性发展 ,不断为经济 丶文旅产业“赋能”。
(二)法制经验:主动与经济社会 丶科学技术发展不断契合
完善与健全我国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法律法规是一个过程 ,此过程中 , 中国共产党经验的核心要义就在于不断推进我国法律法规与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不断深入 丶经济社会与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过程相契合 , 不断推进法律法规工作转向主动 ,提升反应性和持续性。
建国初期 ,仅针对新出现的文化遗产问题发布针对性的法规。直到 1961 年 3 月 4 日 , 国务院才下发了《关于发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成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标志性法规[10] ,规范了以往临时的各种指示。然而进入 60 年代 ,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本上处于停摆状态 , 直到 1967 年 《关于保护国家财产 ,节约闹革命的通知》,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才得到纠正 ,跟上经济社会的发展。
改革开放后 ,党中央逐步推进立法体系化 。改革开放伊始 , 党就迅速清算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 ,将故意破坏行为列入刑法 ,延展了法律保护范畴 。80 年代后 ,在党中央的带领下 ,我国逐渐建立起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双线法律系统 ,此后 ,各个地方都据此修订 丶完善“非遗保护条例”。2004年我国加入了联合国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顺应了时代和国际发展 ,我国初步形成了系统全面 丶井然有序的法律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 ,面对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纵向和横向的新需求和新矛盾 ,党中央发展创新了新兴数字保护技术 ,完善了现有法制体系。纵向来看 ,最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将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 丶 责任主体 丶保护范围等方面进一步明确。横向来看 ,文旅路线 丶文化景观等成为文化遗产的新类别 ;相对以往传统卷轴怯的储存方怯而言具有方便 丶快速等突出优点的数字
化技术也得到相应的保护;2021 年 ,为扶持非遗传承人 , 国家还出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为非遗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提供了更为具体和可操作的法律依据。
(三)政策经验:被动转向主动 丶 片 面转向系统的保护格局
新中国成立 75 周年以来 , 中国共产党创建的文化遗产保护格局愈发完善 ,其核心精髓就在于应时用一系列政策推动保护格局不断系统化发展 , 由被动转向主动。
新中国成立后 ,针对新出土的名胜古迹 丶 旧版书做纸浆等新情况 ,党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但党此阶段的保护格局是临时性的 丶抢救性的 ,党没有从上到下形成一致的 丶完整的保护体系。
改革开放时期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国际公约的倡导下 ,顺应时代 ,在建立大范围的抢救性的保护格局过程中 ,采取了包括立法保障 丶深入调研 丶建立文化遗产清单等一系列综合性举措 ,有效抢救并延续了诸多濒临灭绝的文化遗产 。2008 年 , 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通过建立非遗传承人的保护体系 ,进一步健全了抢救性的保护格局 ,并体现出整体性的保护思维。
新时代以来 , 面对文化遗产工作中出现的新特点 丶新情况 ,在党的领导和政策的扶持下 ,从单体保护到整体保护再到系统性保护 ,从物质文化遗产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再到非遗传承人 , 从当前延伸到今后 ,我国从上层组织架构出发 ,从上到下 ,从小到大 ,逐渐形成了文化遗产整体性 丶系统性的保护格局 。在党的文化遗产保护系统性原则的指引下 ,我国文化遗产名录制度 丶认定制度 丶评估制度更加完善 ,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扶持制度更加具体和坚实。
三 、 中国共产党推进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实现路径
(一) 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关键举措一一 经费问题的妥善解决
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是一项涉猎极广的事业 ,需要目录收集 丶宣传推介 丶调查研究各方面共同发力 , 因此需要强有力的经费支持 。据统计 ,2023 年国内文化遗产投入比例占国家财政总预算的 0.26% ,经费投入明显不足 ,这将导致两个问题 ,一是直接导致专项经费
不足 ,文化遗产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久而久之陷入了被动抢修的恶性循环 ; 二是导致文化遗产短视化 丶无序化发展 ,大量具有深厚文化底蕴的文化遗产遭到不同程度破坏。
针对上述经济实践中面临的经费短缺矛盾 ,可以通过多渠道筹措解决。一是可以考虑发行以文化遗产为主题的彩票 ; 二是积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 丶投资等方怯加入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三是拓展文化产业深度和广度 ,激活文化遗产的社会与经济双重效益 ,为产业结构优化 丶地方支柱性产业提供可持续发展的空间。
(二) 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重要保障一一 法制体系的融洽构建
我国在长期实践中建立了较为全面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法制体系 ,但在具体操作中 ,部分法律法规出现不融洽 , 部分文物工作者对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复杂性认识不足 , 因此难免出现上位法和具体法相冲突 丶 多头管理的局面 [11] , 因此唯有有的放矢 , 才能使整个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法律体系更加高效 丶融洽和完善 。
首先是要尽快制定更为融洽 丶一致的文化遗产法实施细则 丶条例 ,做好文化遗产法程序法和其他实践法规的协调 ,重视法律规划设计 ,更要使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贯穿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全过程 ,避免各个法规文件口径不一致所引起的冲突和低效问题 。
其次是国家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思考并加强文化遗产在保护传承领域与现行行政法律领域的统一性 , 探索创新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管理新模怯 ,寻求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管理机制的新思路 ,调和各部门规章制度和价值观念的差您。
(三) 文遗保护与传承的必由路径一一群众参与格局的全面展开
人是文化传承的关键因素 ,文化遗产要传承 ,群众参与是基础。然而目前我国面临群众参与程度不足 , 民间组织 丶学者 丶学生参与缺乏动力的现状 。 因此政府部门需要鼓励 丶支持 丶动员广大群众加入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事业中来 ,建立一种合作共赢的传导效应机制。
一是鼓励民间组织参与 ,给予经济社会和法律地位的认可和支持 ,发挥民间组织在专家咨询 丶筹集资
金以及项目的规划与执行等多方面的作用。二是建立专家参与的监督体系并给予大力扶持 ;三是推动文化遗产宣传进校园 丶进社区 ,强调文化政策的制定 丶文化遗产的课程中扩大青少年的参与 ,为民间组织 丶学者 丶学生这个合作共赢的机制提供新鲜血液。这个传导效应的机制不是速成的 丶单独的 ,它需要链接上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每一位群众 ,经历一个渐进怯的发展过程 ,这个过程中需要政府主导和支持 ,需要提高群众的参与感和认同感。
新中国成立以来 ,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不仅是一项文化事业 ,它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丶全面深化改革 丶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丶坚定文化自信和深刻理解“第二个结合 ”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 回顾中国共产党在文化遗产相关的经济 丶法律 丶格局的搭建与发展 ,有助于厘清党对于文化遗产的态度和主张 ,为中国怯现代化 丶 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注入深厚持久的文化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