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引言
迈向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核心要义,其建设重心经历了从理念确立向制度体系健全的历史性跨越。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全面推进。”①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 ”② , 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作出明确定位与重
要部署。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①的发展目标。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在《建议》说明中深刻指出:“可以说,这次文件起草工作,是发扬党内民主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又一次生动实践。”②
纵观这一演进脉络,我国民主实践已经从强调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原则到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创新、再到全面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直至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推动民主建设迈向更高层次发展的跃升。这一变化并非概念的简单更迭,而是标志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已进入系统性、整体性布局的新阶段,对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长期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协商民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及统一战线有关制度等一整套政治制度体系已经比较完备,民主形式不断丰富、民主渠道不断拓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框架大体搭建完成。
然而,随着实践的深入,当前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矛盾已发生深刻转化:不再是“有没有制度”“能不能体现中国式民主 ”的问题,而是聚焦各项制度之间是否实现有效协同、运行过程是否顺畅高效、人民能否在各个环节持续而真实地在场。这意味着,民主政治建设的思路必须从单项制度的“加法 ”建设,转向以系统集成、整体优化为特征的“体系化 ”建构,通过结构重组将分散的制度要素整合为运转高效的制度有机整体。因此,“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 ”这一重大部署,实质上是一场从阐释“ 中国式民主为什么好”、向探索“制度体系建设如何管用 ”的深刻转变。其核心在于实现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夯实人民当家作主的坚实根基,并构建一套可操作、可执行、可评估的行动方案。基于此,本文旨在深入剖析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内在逻辑,明确其原则要求并探索具体的推进路径。
二、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内在逻辑
全过程人民民主并非孤立的民主制度实践,而是一套有着完整内在结构的有机整体,其民主的活力根植于价值目标、运转机制、实践根基与效能实现之间的相互支撑与辩证统一的关联之中。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有必要从人民主权的制度表达、协商民主的体系运行、基层民主的治理落地以及社会共识的汇聚整合勾勒其内在支点,回答“制度为何建构 ”的问题。
(一)价值指向:人民主权的制度表达
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价值指向是实现人民主权的制度表达。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制度体系的建设是将人民主权转化为国家治理的有效运行,进而实现国家治理与人民主体性的高度契合。③ 国家治理的普遍原则是维护人民主权,这被现代文明国家所推崇。
然而,能否将维护人民主权的执政理念转化为稳定有效且可操作的制度体系,是检验国家民主治理有效的试金石。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恰恰在于其能将人民主权的抽象原则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安排,使之不再“悬浮 ”于政治口号。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以来,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国家法律草案的立项、起草、调研、审议、评估、宣传、实施的立法环节为人民群众的民主参与提供了完整途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编撰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三次在基层立法联系点召开座谈会,获得的 995 条征询意见在法律中有所体现,① 人民的主权得到了法律层面的维护。
人民主权的制度表达是中国式民主区别于西式民主的显著特征。全过程人民民主有着完整的制度链条,以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贯通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等环节。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虽自诩为“民主灯塔”,但人民主权的制度表达却常陷入“悬浮 ”困境:将公民选举权视为人民主权的制度设计遵循着主权让渡的逻辑,公民数年一次的投票就把管理国家的权力一次性授予少数政治精英,民主权利随后进入漫长的政治休眠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只有竞选时聆听天花乱坠的口号、竞选后就毫无发言权,只有拉票时受宠、选举后就被冷落,这样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② 这样的制度安排,实则是将具有丰富特征的人民主权,窄化为片刻的投票行为。熊彼特指出:“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做决定的权力。”③由此可见,从人民决定问题到选举决定人的转变丢失了民主的精神和实质,④ 即用选举主权置换人民主权,让人民处于既在场又缺席的状态,国家权力最终由少数精英集团操控,人民主权沦为法律层面的抽象文本。而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其根本目的是确保人民主权成为一个全时段、全覆盖与实质性的存在。这一制度根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⑤ 这不仅是根本大法的原则条款,更是国家制度体系设计的总开关。
(二)运转机制:协商民主的体系运行
协商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实现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运行有效的枢纽机制。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协商民主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⑥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部署“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 ”时,明确要求“推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更加健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⑦ , 把协商民主置于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环节。协商民主融嵌于选举、
决策、管理、监督等诸环节,在一定程度上支撑乃至成就了全过程人民民主。①
协商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结构保障。我国协商民主包括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是一个有机整体。② 从纵向维度来看,民主协商从国家层面的重大战略下沉到地方发展的治理议题,均有一脉贯通的协商链条。例如,《建议》的起草,是中央层面成立文件起草组,发出征集意见通知,党中央组织 6 个调研组赴 12 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专题调研,并先后召开经济界、科技界、基层代表 3个座谈会。③ 可见,文件起草组的成立、意见的征集、专题调研以及座谈会的开展都绕不开民主协商的环节。从横向维度来看,党政机关的决策协商、人民政协的专门协商、社会力量的多元协商相互补位,既保证了党的政策方针有明确的统领,又能够让多元利益被吸纳至公共协商议程。
协商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枢纽,有着完整的制度参与机制,以其独特作用优势搭建了人民表达利益诉求的有效渠道。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授权机制,中国新型政党制度以“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的理念提供有组织的政治参与渠道,人民政协制度提供专门协商平台,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提供民意的组织基础。人大立法的协商论证、人民政协的专门协商、基层自治的议事协商、党内外政治生活的民主协商等,构建起横向贯通、纵向联动的协商网络,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系统性运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⑤ 现实中议题的提出、解决到反馈的环节,逐步形成事前充分协商、事中跟踪协商、事后监督协商的全过程制度链条,防止协商停留于浅显层面,实现了民主的最大公约数。
(三)民意基础:基层民主的治理落地
民主的活力来源于基层,民主的根基扎根于社会。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需要深植于坚实的民意基础,而基层民主恰恰是这一基础的直接体现。基层民主通过治理实践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是全过程人民民主汲取民意、表达民意的核心措施。“一个国家民主不民主,关键在于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人民当家作主。”⑥ 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归根结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人民在哪里,以何种方式实现人民真正当家作主。这意味着,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需要扎根于社区(村庄)的基层实践,夯实民意基础,避免“悬空 ”的民主过程。
基层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基础工程。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是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基层作为民主实践的支点,其重心则要下移至城乡社区、村庄层面的这一神经末梢。基层民主的实践源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会等实体组织推动,民主成效的取得则
来源于村民代表大会、社区居民代表议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制度安排。民众对于涉及自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往往通过选举、决策、协商、管理、监督等环节实现问题的就地表达与解决。基层事务中,看似普通对路灯亮不亮、污水排不排、停车难不难的民生诉求开展民主实践,实则是国家治理中最前端的民意收集和筛选机制,即将公众的需求痛点或矛盾堵点进行整合,为人大立法、政策设计和资源供给提供原始的案例素材。与此同时,基层民主对日常矛盾纠纷的消解,体现出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制度韧性。例如,“枫桥经验 ”提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的理念,就是基层民主治理落地的生动诠释。从最初的依靠群众化解矛盾,到今天利用数字技术搭建“云上议事厅”,其核心是始终通过基层民主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的萌芽状态。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会 ”更是将基层民主深度嵌入预算审查、城镇规划决策流程,使民主成为提升公共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的推动器。
基层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重要试验田。改革开放以来,“海选”“两推一选”“村务监督委员会”“小微权力清单 ”等大量富有创造性的民主实践均来自基层社会,并且经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四议两公开 ”等制度创新反复实验、总结和固化成治理经验,进而上升至协商民主、党内民主乃至国家层面民主制度安排的重要源泉。可见,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并非单向度的自上而下设计,而是广泛基层民主治理实践基础的上下互动而成型。
(四)凝聚人心:社会共识的汇聚整合
社会共识的整合起到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作用,对不同群体、不同领域的利益诉求进行协商吸纳,将“众意 ”转化为“公意 ”的过程,构成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社会基础。
21 世纪,现代国家治理普遍面临诉求日益多元、阶层财富分化严重等困境,避免利益极化演变成政治撕裂是民主政治关注的焦点。近年来,西方国家普遍出现“否决政治 ”的现象。例如,英国的“脱欧 ”事件、美国频繁的“政府停摆 ”等,本质上是西式民主制度缺乏将多元利益转化为共同意志的整合机制。共识凝聚作为中国民主政治制度优势的组成部分,承担着社会利益整合的角色,保障了国家治理的有效统一。凝聚人心是现代民主制度运行的前提条件,而不是结果。帕森斯在《社会体系和行动理论的演进》中提出“社会整合 ”① 的概念,哈贝马斯于《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中提到“以交往理性取代实践理性构想,利用集规范性与事实性于一身的正当之法进行社会整合 ”② , 丰富了社会整合的内涵。社会整合随着演化出现了利益整合机制,其中的共识整合源自哈贝马斯的“交往 ”因子的逻辑推断。③ 西方学者逐渐认识到如果缺乏利益整合——凝聚共识的制度机制,民主程序本身反而会成为利益冲突的放大器。否决者理论(Veto Player Theory)揭示:如果政治体系中存在过多具有否决能力的主体,那么,公共决策往往陷入僵局。④ 虽然西方竞争性政党制度通过党内派别竞争和政党间选举竞争完成利益整合,⑤ 但这种多数决的民主容易使“赢
者通吃 ”的逻辑主导政治博弈,少数群体的利益诉求被排斥在民主议程之外,导致社会矛盾冲突越发积累,甚至引发制度的合法性危机。单纯的程序民主并不能完全体现公民的利益,复杂社会治理诉求下需要从制度层面建立起社会共识汇聚整合的机制,以确保多方意愿能够形成统一的政治方向。社会共识的汇聚整合在这一意义上承认并尊重社会多元利益的差异性,同时以制度规范确保更大范围内实现利益协调的求同存异,避免民主治理陷入撕裂局面。
三、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原则要求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自上至下、横纵贯通的制度理念,民主实践面临多层次、多领域、多环节的复杂形势,需要清晰的行动标尺确保民主不偏离人民的属性。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离不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和坚持系统思维导向的有机统一,以此来建构体现价值引领、主体定位、制度保障与整体指引的原则框架,进而回答“制度如何稳固 ”的原则遵循。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根本原则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追求民主、发展民主、实现民主的伟大创造,①党的全面领导是区别于其他国家民主范式的显著标识。
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有着正确的目标指向。全过程人民民主追求人民当家作主,需要清晰稳定的政治方向。中国共产党作为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具有强大的政治势能,②政治势能向政治动能转化的过程推动了民主建设的进程,确保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政治属性不变质,人民主体地位不动摇,根本制度优势不削弱。党的全面领导由此回答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建设由谁组织、由谁引领的问题。全过程人民民主涵盖各项制度安排,贯穿国家治理的不同层级、不同主体和不同领域。政党是民主实践的主导力量,③ 全面统一的引领可以实现民主过程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主体之间的协调联动以及机制之间的整体串联,从而形成运行高效的制度体系。无论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立法,还是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抑或基层民主的群众自治,都需要党的领导形成连贯的制度链条,确保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不是松散的制度拼盘,而是有机统一的制度集成。
党的全面领导赋予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效能性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④ 可以看出,“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 ”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追求民主效能的逻辑起点。⑤
民主好用不好用,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人民群众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不是孤立的、象征性的,而是要在民主制度运行中产生实际治理效能。在我国这样一个超大规模的社会,利益格局复杂、区域差异显著,若无统一组织力量协调、整合民意诉求,民主过程极易陷入运行梗阻的困境。而党的领导凭借严密的组织体系和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可以将多元诉求纳入制度表达渠道,推动民意的有效表达、转化与落实。
(二)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主体原则
从民主本源来看,古希腊城邦时期的民主即指“人民的统治”。毛泽东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① 这一论断揭示了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离不开人民的人民主体原则,原因在于人民的主体性构成民主的内在属性。② 人民当家作主并非模糊的政治宣言,而是民众在民主实践中持续、有效且广泛的参与,确保每一个民主环节、制度程序和横纵层级均彰显人民意志,构成了民主制度价值的基石。
人民当家作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建构主体。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需要明确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源头,是政治生活中的最高主体。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味着人民通过民主选举,让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这样的制度设计,使人民当家作主不是模糊概念,而是以法定方式体现在国家权力结构中,以制度形式融入国家政治运行之中。全过程人民民主正是在国体与政体的统一中得以展开,它强调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将人民主体地位贯穿于国家治理全过程,使人民从国家权力的拥有者、国家事务的参与者,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推动者。
人民当家作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运行主体。一方面,人民是民主程序的启动者。无论是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征集议案,还是基层群众就公共事务发起协商讨论,人民的需求都构成制度运行的初始动力。立法调研、规划建设、网络问政等环节,无不以人民群众的主动参与驱动制度体系回应性运转。另一方面,人民是民主实践的承载者,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通过人民群众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实现自己的事情自己办,是行使民主权利最直接的方式。基层协商民主寻求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让民众的意愿在决策前后均能得到充分体现。
(三)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保障原则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核心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制度路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 ”③ , 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制度规范,二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中具有高度的辩证统一,即民主是法治的政治基础,法治是民主的制度
保障,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① 这说明民主与法治紧密相连、不可分割。
全面依法治国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制度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权利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获得制度实现。例如,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确保人民通过选举、代表、审议、决策等环节行使国家权力。选举法采取“县以下直接选举”“城乡同比选举 ”等制度安排保障人民选举权的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制度,将民主协商确立到立法的全过程,让法律真正体现人民意志。与此同时,2021 年 3 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将“全过程民主 ”写入“一法一规则 ”的法律文本。2024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将“全过程人民民主 ”正式确认在宪法相关法的框架下。这些法律制度的建设,实则是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进行法理定型,推动了制度体系的形成。
全面依法治国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提供权力约束。正如有学者所提出的,“如果说民主是个好东西,那它必须贯彻宪政原则和法治精神 ”② 。法治不仅是一种治理方式,更是一种精神理念,它强调权利平等、规则普遍与程序正义,为民主制度提供规范化的价值基础。2023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提出要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同时在立法环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吸纳民意。可见,全面依法治国让政策以法治方式执行,监督则依据法律文本实施,避免了民意被利益集团操纵,防止了制度“黑箱”,保证了民主不滑向对立,从而实现民主运行过程的公正与理性。
(四)坚持系统思维导向的整体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整个世界是相互联系的整体,也是相互作用的系统。”③ 系统思维导向是把握科学的方法论,着眼于事物整体与局部、系统与要素的相互联系,立足全面、联系与发展的动态视角来认识复杂现象并推动实践的发展。④ 运用系统思维把握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体系,厘清整体与部分的关系,统筹规划各要素配置,可以实现“ 1+1 > 2 ”的民主治理效果。
系统思维导向可以强化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关联性。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是由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重要政治制度形成的层次分明、功能互补的系统制度群网络,其规范有序的运行依赖于系统思维的整体协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处于整个制度体系的顶端,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高实现形式,其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形成国家权力机关并派生出行政、监察、审判、检察等组织。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
制度等构成基本政治制度,如同支撑主体结构的“ 四梁八柱”,分别在政党协商、政协协商与人大协商、少数民族权利保障及城乡社区自治等领域发挥着凝聚共识的民主功能。此外,由根本制度、基本制度派生的选举制度、立法制度等重要制度完善了民主制度的微观运行机制。可见,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是由“根本—基本—重要 ”的立体制度架构,是一套严密的制度设计。孤立地强调某一制度而忽略其他,则会导致民主实践的失衡。例如,注重人大的选举决策作用而忽视政协的协商建言,民主的广泛性就显得不足。若只强调中央层面的民主而轻视基层议事协商,民主的真正价值就可能置于“悬浮”。
系统思维导向可以把握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外部动态环境。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并非静止的建构状态,而是要随着社会结构变迁、技术革新与民众需求进行持续弹性的适应性调整,从而在外部环境的互动中进行自我完善。例如,虽然“ 网络问政”“码上协商 ”等数字技术赋能民主实践,但依然面临着“技术黑箱”“数字鸿沟引致数字民主堕距”“算法异化破坏数字民主生态 ”① 等民主困境。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民众对民主实践的要求不再局限于参与数量,而是对民主质量的追求。系统思维则要求把握全过程人民民主兼顾内外动态环境,推动制度体系建构从“有没有 ”向“好不好 ”的转型。
四、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推进路径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否是真民主、是否经得住实践的考验,不能停留在文本的构想,要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建设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归旨。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需要以人民代表大 会制度、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协商民主制度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主要抓手,解决“制度如何践行 ”的实践命题。
(一)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来源,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核心要素。
坚持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首要遵循的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的根本原则。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就要始终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运用好党委领导人大工作的机制,确保人大履职朝着正确的方向推进,让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人民意志。同时,要坚守人民主权的制度内核,明确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地位,在履职实践中依法将人民群众的意见贯穿决策、执行与监督的全流程,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人民性的内在价值。
完善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整体优化。制度完善的重点,一是健全人大对行政、监察与审判等机关的监督制度,通过细化监督程序、明确监督责任、强化监督
结果的运用,确保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 ”的履职监督。二是强化人大在预算决策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以及政府债务监督管理等职能方面的监督作用,通过前移监督关口、深化全过程监督预算审查、完善专项报告制度,使财政资金流动和公共资源配置更加透明规范,让人民群众关切的重大事项囊括到代表大会的监督视野。三是健全人大议事规则,完善论证、评估、评议、听证等程序制度,要将科学论证、民主协商、专家评估、社会评议及公开听证的措施纳进人大关于重大立法、重要决策和深化改革等关键领域的议事全过程。
运用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提供运行动能。民主运行是民意收集、决策执行、监督反馈与成效落地的闭环。需要健全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搭建线上线下履职平台。用好代表联络站、专题调研、实地走访、网络平台等载体,深入社区、村庄与群众访谈,倾听民声、反映民意与汇集民智。通过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形成事前广泛征询意见、事中充分论证协商、事后跟踪监督评估的全流程民意整合机制,确保民众诉求能够精准得到回应。与此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孤立运行的,需与群团组织、协商机构建立多元衔接、同向发力的联系载体。发挥人大对共青团、妇联等群团服务组织的串联作用,促使其与不同群体、不同阶层的组织互动,以此来拓宽民意来源渠道,丰富人民群众诉求的表达场域。
(二)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中国新型政党制度
中国新型政党制度超越西方“零和博弈 ”的政党竞争模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团结凝聚共识的价值追求成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重要板块。
坚持好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关键在于巩固其制度原则,确保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方向不偏移、根基不动摇。一是明确党委在政党协商议题的设定、讨论、投票和决策的统筹职责,使党的主张通过政党协商转化为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整体共识。二是坚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的基本方针,尊重各民主党派的表达权利,让其代表各自界别群体利益,发挥协商沟通和监督建言的作用。三是强化制度认同,加强政党合作事件宣传,展现合作成果,强化社会各界对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政治认同,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凝聚价值共识。
发展好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着力点在于激发制度效能,发挥好党外人士的政治参与作用。一是健全党外人士代表队伍建设制度,按照有坚定政治认同、有突出能力基础、获得群众普遍认可的制度标准来对党外人士进行选拔、培养、管理和使用,确保党外代表人士能够普遍反映各阶层的利益诉求。二是针对民生经济重大发展改革、民生热点难点,要搭建常态化的党派联合协作机制,组织各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等展开专题调研,提升民主议事决策的科学性。三是完善民主监督制度,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对于党委和政府推动的重大民生项目,各民主党派可以依法开展专项监督,实现民主监督的覆盖面。
完善好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应以制度建设和能力为支撑,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不断迈向规范化、体系化、法治化。一方面,以《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白皮书为遵循,进一步健全多党合作的制度配套体系,围绕民生议题设置、协商规则适用、组织程序衔接、提案转化落实等关键环节细化制度安排,增强中国新型政党制度运行的规范性;另一方面,健全制度运行的实践检
验、反馈调适与纠偏机制,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实践问题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适和经验提炼,推动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更好适应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建设的现实要求。
(三)巩固好、发挥好、健全好协商民主制度
协商民主制度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运转的关键支撑。协商民主制度既承载社会民意表达,又链接决策酝酿、执行监督和共识凝聚的过程,是民主决策落地见效的催化剂。
巩固好协商民主制度,要明确协商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中的制度定位。一方面,发挥多层协商的作用,让协商成为国家治理的常态前置环节。例如,重大改革政策制定前建立协商制度,采取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专题协商、部门协商、网络议征、远程协商等措施让群众意愿、行业声音和扎实的基层经验能够在决策成型前得到充分采纳,确保决策在源头上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另一方面,巩固多层协商的平台定位,采取界别协商、对口协商等形式,对不同党派、各民族、不同阶层的诉求意见进行有组织、有步骤的对话,促进共识凝聚的协调整合,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更加包容的制度空间。
发挥好协商民主制度,要以反映社情民意、服务群众为制度建设的抓手。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体现在于把握民意基础进行真实传导。因此,需要完善界别联系机制、协商委员履职下沉机制和民意收集机制,提升社情民意的研判效率、过程报送和及时反馈的能力。与此同时,强化协商提案、调研报告、建言献策的成果转化,规范成果采纳、督办、评估、反馈和公开的程序,让协商意见实现进入决策、落实到执行,最终回归到群众的民主循环。
健全好协商民主制度,要根据事务发展状态进行结构调适,在制度规则、程序规则和技术支撑等层面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进入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更高阶段。在既定的协商章程上,进一步细化各层协商的事项范围、协商程序、协商规则,明确“商什么、与谁商、商到什么程度 ”的制度执行规范。同时,顺应当前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建设覆盖各领域、各层次以及多元群体的数字协商平台,弥合时间和空间错位的缝隙,扩大协商贯通于党政部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实现线上与线下层面的协商互动。
(四)落实好、推进好、深化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民主政治“最后一公里 ”的基础保障,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能否从规范文本到治理成效转变的实践因素。
落实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关键在于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此确保基层民主始终沿着正确方向有序发展。一方面,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通过“两委 ”即村(居)党组织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协调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村(居)民,明晰各类主体的职能定位与权责边界,构建协同联动的基层民主制度体系;另一方面,遵循透明公开原则,落实“ 四议两公开 ”的制度安排,依法保障村(居)民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人民群众对基层民主的制度信任,夯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层民意基础。
推进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重在打造村(居)民参与的渠道,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基层
民主格局。一是突破传统政府主导的治理,吸纳社会组织、志愿组织、退休的党员干部、企业、新乡贤及村(居)民等各层次力量参与基层民主自治。例如,一些社区环境整治、老旧社区改造等民生议题,通过居民“议事厅”、线上“议事群”、街坊“圆桌会 ”等平台开展讨论,保障每个人的诉求都能够得到尊重。二是搭建智慧社区、数字乡村等线上民主治理平台,简化民主参与的烦琐流程、降低过程成本,不断激发民众的积极性。
深化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重在将基层自治的制度效能转化为可感知的生活改善,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更深嵌入基层日常治理。一方面,开展村(居)民会议、代表会议、议事协商会议、民情恳谈会等民主协商活动,围绕公共设施、资源配置和产业建设等事项进行议事协商和集体决策;另一方面,推动“有事好商量”“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的治理理念落地,将矛盾纠纷化解于基层。基层矛盾纠纷虽多属民生小事,但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民主治理成效的感受,是决定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基层能否立得住的大事。
五、结语
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是新征程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成为中国民主政治的治理优势,源于内部的价值指向、运转机制、民意基础与凝聚人心的四维功能逻辑。其中,以人民主权的制度表达为价值指向,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理念得以实现;以协商民主的体系运行为运转机制,让民主成为可持续、常态化的治理实践;以基层民主的治理落地为民意基础,将民主的根系扎根于民众生活的现实土壤;以社会共识的汇聚整合为着力方向,推动社会最大限度地团结实现人心的凝聚。这四维逻辑支点共同构筑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坚实内核,回答了“制度为何建构 ”的基本问题。与此同时,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四项基本原则,形成民主政治发展的遵循旨向: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根本原则,锚定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政治方向,确保民主建设不偏移、不脱轨;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主体原则,保证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人民属性,民主成果始终有明确的价值归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保障原则,使全过程人民民主能够稳定运行,民主过程则可以遵循规范的法治制度运行;坚持系统思维的整体原则,强调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整体性、结构性和协同性,推动过程民主与结果民主、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有机统一,避免制度设计不衔接而造成程序割裂或冲突对立。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价值理性与制度理性得以平衡,明确了“制度如何稳固 ”的原则遵循。制度的优势需要具体的实践落实检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协商民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路径安排,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从制度形态转向治理效能的枢纽。其中,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以将人民意志通过有序表达转化为国家意志,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中国新型政党制度能够实现利益诉求的汇聚和政治共识的巩固,巩固好、发挥好、健全好协商民主制度将拓宽民主参与的渠道,落实好、推进好、深化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解决“最后一公里 ”民主难题的关键路径。四维路径探寻是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 四梁八柱”,解决了“制度如何践行 ”的实践命题。